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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漳州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9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闽发改能源〔2017〕649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六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发[2015]45号)精神,为推动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及时兑付补助资金,现就2019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全市公用、公交专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二、补助范围

全市各县(市、区)、开发区2018年已建未补和2019年新建的符合《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漳发改交能[2019]17号)等相关规定的公用、公交专用充电设施,已经发改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报行业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且承诺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

三、补助标准

市级财政资金对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省级财政资金暂按公用直流桩396元/千瓦、公用交流桩120元/千瓦(环卫、物流和公安巡逻等专用车辆充电桩的补助按此标准执行)进行申报,待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下达后明确补助标准和兑现奖补资金。

四、申报材料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申报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装订成册,含封面、目录,一式三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

4.充电设施的购置合同、发票;

5.漳州市2019年充电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及其它相关材料。

五、有关要求

1.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运营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实时监控,确保运行安全。

2.申请补助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于2019年10月15日前向市发改委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发改委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充电设施财政资金补助申请材料进行核验(现场核验所需材料由第三方机构确定)并召开联审会,市财政局负责按补贴标准核实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提供虚假材料、无法保证充电设施正常运行、充电设施参数不满足要求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追缴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予以处罚。

附件:漳州市2019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助资金申请表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财政局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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