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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供电电价政策公告

  2019年4月1日和7月1日,我省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合计每千瓦时降低6.48分钱,降幅10.02%;并对年用电量15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业用户,将21:00至23:00调整为低谷时段,从2019年10月1日执行至2020年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企业非直抄用户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闽价商[2018]94号)及《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153号)规定,为将电价降价额度全额传导给终端用户,现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非直抄用户用电按我省目录销售电价表的价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改变非直抄用户的电价。

二、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的费用。总表之后的所有分表装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的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一致,确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一致,应由总表用户(转供电用户)和非直抄用户协商解决。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由总表用户和非直抄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非直抄用户也可以按照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比例分摊总表用户(转供电用户)缴纳的电费(即非直抄用户按照分表电量比例缴交电费,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的费用)。转供电主体必须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电费分摊方式,并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和向终端用户的分摊结果。

三、加快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以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为限,不得突破。现行电费分摊方式使得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低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总额的,不得调整电费分摊方式加重终端用户用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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