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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要求。市审改办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保留61项,现予以公布,并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中介服务事项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各单位保留中介服务事项要逐项明确“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中介服务名称、中介机构类型、设定中介服务的法定依据、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依据、中介服务收费的承担对象”等相关要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二、中介服务事项设置要依法依规。各单位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单位要建立清单事项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及部门职能转变情况,及时调整并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和行政服务中心公布《××单位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附件:漳州市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61项)



漳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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