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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我厅印发了《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19〕10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大量投产,特别是接入低电压等级的发电项目集中并网,对我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原省经信委2016年4月印发的《关于改进我省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信能源〔2016〕217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为此,根据国家关于分布式能源管理及省政府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中央和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吸收各相关部门和地市意见后,对原闽经信能源〔2016〕217号文进行修订并出台本《通知》,进一步简化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

  二、修订重点

  (一)完善分级审查范围。原闽经信能源〔2016〕217号文是按照装机容量进行分级审查,规定除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由设区市工信部门负责审查外,其余发电项目均需报省工信厅审查。本次修订对省工信厅和各设区市工信部门的分级审查进行重新分工。《通知》规定按照省政府明确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权限,对经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发电项目由省工信厅负责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对经设区市及以下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发电项目由设区市工信部门负责并网运行条件确认。

  (二)对接入低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免办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手续。原闽经信能源〔2016〕217号文规定所有并入福建电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均应办理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手续。为适应我省当前新能源迅速发展的实际,同时结合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 本次修订对接入低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免办并网运行条件确认手续。《通知》规定经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且接入35KV及以下配电网分布式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免于办理发电企业并网条件确认手续,由电网经营企业在严格做好发电项目并网运行安全检查的前提下,直接受理并开展相关并网服务。

  (三)简化报送程序和申报材料。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对原有审查流程和申报材料进行简化。一是原闽经信能源〔2016〕217号文规定发电企业并网申请需经设区市工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工信厅审查。本次修订为由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向负责审查的工信部门提出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申请,无需转报,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二是原闽经信能源〔2016〕217号文规定并网申请企业需要提交发电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审批文件和项目接入系统审查意见,水电发电项目还需提供流域综合规划审批文件。本次修订取消原规定水电项目需要提交的流域综合规划审批文件。

  (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要求发电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作质量管理,自觉接受电力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是要求电网部门要建立光伏扶贫项目并网绿色通道并对光伏等扶贫并网项目登记建档,方便光伏扶贫项目并网办理。三是要求各设区市工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开展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并要将上一年度并网运行条件确认的发电项目清单汇总上报我厅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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